新京報訊 (記者許路陽 邢世偉)信訪人應採用走訪形式,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昨日,國家信訪局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據介紹,這是國家信訪局針對類似問題首次出台系統化的專門文件。今年5月1日起,將實施。
  一般應用書信郵件信訪
  《辦法》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
  國家信訪局相關負責人稱,2013年7月1日,國家信訪局已全面放開網上投訴受理,群眾足不出戶就能反映問題、查詢辦理結果。
  同時,國家信訪局正在搭建網上信訪信息系統,把來訪、來信、來電、網上投訴等不同形式反映的信訪事項,在網上統一流轉,把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督辦等重要環節,通過互聯網公開。
  首先接談機關先行受理
  《辦法》規定,信訪人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首先接談的機關應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所謂本級機關,是對來訪事項有直接管轄權的機關。”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介紹,如果本級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其上一級機關,就是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
  例如,某縣信訪人想通過走訪反映土地徵用問題,可向該縣國土資源局(本級機關)提出,也可向該縣人民政府或所屬市的國土資源局(上一級機關)提出。縣國土資源局、縣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誰先收到群眾來訪事項,誰就要先受理。
  跨省問題可找中央信訪
  如果信訪人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辦法》規定了6種情況不予受理。
  對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辦法》規定,應到而未到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提出來訪事項,或者省級相關部門正在辦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已經覆核終結的,不再辦理。
  “這並不是說,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以後就不再受理群眾的初次來訪事項了。”張恩璽舉例,反映中央和國家機關或省級政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跨省(區、市)、部門、行業且一個省(區、市)或部門無法獨立解決的,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未按《信訪條例》規定受理辦理的來訪事項,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仍要受理。
  ■ 追訪
  逐級上訪便於問題就地解決
  問:不受理越級上訪,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信訪權利?
  張恩璽(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實行逐級走訪,根本出發點在於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不是限制公民信訪權利,而是要更好地實現公民信訪權利。
  第一,《辦法》進一步壓實了有權處理機關的責任,規範了工作程序,明確了失職可能會帶來的後果,有助於來訪事項得到及時就地解決,為實現公民的信訪權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二,《辦法》為有權處理機關和來訪群眾指明瞭一條步驟清晰、要求明確的路徑,引導群眾變越級上訪、重覆上訪、多頭上訪為就地反映問題,有助於減少信訪成本和奔波勞累之苦。
  實際上,實現公民信訪權利的途徑很多,不採用走訪形式,問題一樣都能得到依法妥善處理。2013年7月1日,國家信訪局全面放開網上投訴受理內容以來,群眾足不出戶就能反映問題、查詢辦理結果。
  一個信訪問題,無論向哪級機關反映,最終都要由有權處理的機關來辦理,這是由行政級別管轄權決定的,也是由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性特點決定的。實行逐級走訪,既能強化基層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責任,減少層層轉送的中間環節,也能使上級機關更好地發揮督察督辦、統籌協調的作用。因此,實行逐級走訪,不僅不會削弱解決問題的力度,反而能更有效地推動問題解決。
  ■ 觀點
  保護信訪權益就近表達訴求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龔維斌認為,《辦法》既規範了信訪人的信訪行為,保護他們的信訪權益,讓他們依法有序就近表達訴求,尋求問題解決途徑,又對信訪工作人員提出要求,讓他們認真履職,按照程序辦事。
  “絕大部分事項其實在基層能夠得到解決。”龔維斌認為,信訪人之所以“信上不信下”,與認為上面官員能夠“壓住”下級的傳統觀念不無關係。有些信訪人對信訪程序不太瞭解,需加強疏導教育。對各級行政機關而言,龔維斌認為,確實要提升工作水平,從而提高信訪人對政府工作的滿意度。同時,要完善考核制度,倒逼基層改進。
  圖解“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新規
  信訪事項如何提出?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2013年7月,國家信訪局已全面放開網上投訴受理。
  信訪辦理有何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原則,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
  信訪事項向誰提出?
  信訪人應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信訪人
  辦理期限如何規定?
  1.受理—有關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應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2.辦結—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延期禁超30日。
  3.複查—可自收到書面答覆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上一級機關複查。
  4.覆核—信訪人不服的,可自收到複查答覆起30日內請求複查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覆核;覆核機關應自收到請求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哪些信訪不予受理�6種情況)
  1.屬於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來訪事項;
  2.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3.來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4.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未提出複查(覆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走訪;
  5.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複查(覆核)的;
  6.已經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複查覆核終結備案的。  (原標題:信訪60日辦結越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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